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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8、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程序

  (一)资金项目征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全市下一年度产业发展计划制定项目征集指南,报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二)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资料应按各项目分类于每年3月15日之前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全程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将市级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资金实行联动节点制管理,市财政将项目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先期预拨70%,待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30%资金),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和配套管理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审核并拨付,且实行先垫付后补助的原则。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于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项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各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上报申报资料,对于在上报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缴全部补助资金,今后三年内将取消享受各项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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