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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九)特种设备安全。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重大危险源和未整改的重点隐患的排查整治。对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问题和事故隐患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特种设备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从严整治事故隐患,着力规范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尾矿库、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旅游、中小学校等行业领域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制订专门的方案,严密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职责分工

  “四大”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四大”专项行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四大”专项行动。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市城乡建委:协调建筑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建筑安全领域开展“四大”专项行动。牵头负责房屋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领域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市交委: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运输企业、高速公路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重庆煤监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安全“四大”专项行动。

  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四大”专项行动。

  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消防安全“四大”专项行动。

  市监察局:负责将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四大”专项行动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四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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