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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三)土地落实。已落实林权的荒山荒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林权所有者限期绿化。已流转的宜林地,由业主负责绿化。全面清理退耕还林地,凡造林不成功的督促各地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开展异地造林。对地灾避让搬迁、生态移民、“农转非”后的土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后组织造林。对经济林地可由政府统一流转后再反租给业主经营。

  (四)科技支撑。建立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科技研发体系,及时解决长江绿化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完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林业实用技术普及和推广,开展专题、专向技术培训,强化包片技术指导。积极探索林草、林竹、林药、林菌等多种林下种植模式。推行横山种植,保留原生植被,配置生物绿篱,控制水土流失。大力推广节水灌溉、设施育苗、容器育苗、难利用地造林、抗旱造林等林业先进实用技术,保证“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活一片、绿一方”。

  (五)社会参与。大力开展绿地、林木认建认养活动。对捐赠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按照捐款额度和捐建面积,通过颁发纪念证书、在媒体公开鸣谢、刻碑纪念、森林冠名、许可建设一定面积配套设施、推荐为“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及中国绿化基金会成员等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制定)。鼓励林权所有者自主造林或业主流转土地造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达到工程建设标准的新造林地予以收购。

  (六)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林业和宣传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广泛宣传绿化长江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要注重挖掘先进事迹、典型事例,形成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民知晓、全体参与、全力支持长江绿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绿化长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在市林业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江两岸绿化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设立办公室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抓好本行政区域工程规划和建设。

  (二)落实责任。实行“任务到区县、管理到区县、责任到区县”和“市里统一领导、区县全面负责、乡镇具体实施”的管理方式,层层落实长江两岸绿化责任,推行行政和技术双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绿化长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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