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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有林地、疏林地开展抚育经营或补植补造。对宜林荒山荒地实现全面绿化。对已退耕还林地造林成效不达标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补助种苗款,退耕农户及时开展补植。对“大字报地”、25度以上陡坡地,原则上全部退耕用于营造生态、经济兼用林;对广种薄收的缓坡耕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栽植经济林。对房屋“四旁”隙地见缝插绿,栽植经济林木或珍贵树种。对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可在田边地角栽植冠幅小的零星林木。加强消落带生物治理措施,严禁种植农作物,防止面源污染。

  (三)科学种植,注重成效。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严格把好整地、苗木、栽植等关键环节。坚持选用良种壮苗造林,海拔600米以下区域,经济林按品种确定适宜苗木规格,生态林采用胸径3―5厘米以上大苗;滨江100米景观带、城镇周边、旅游景区和重要节点采用胸径5―8厘米以上绿化大苗;海拔600米以上区域选用1―2年生优良适生壮苗。各地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5%以上,三年保存率不低于95%,面积核实率要达到100%。

  四、工程管理

  (一)计划管理。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实行“确定任务,定额包干,区县负责,市级检查,先建后补”。市里根据长江绿化总体规划,统一补助标准,把建设任务、资金切块到区县(自治县),每年下达预安排计划。区县(自治县)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实行总额包干,自行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地块、投资标准等。

  (二)种苗管理。全面推行种苗“一签两证”制、种苗生产供应招标制、市外调种(苗)准入制、种苗价格最高限价制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严格种苗质量自检和市级种苗质量抽检,强化种苗检疫检验,从生产源头和流通环节保证工程用苗质量。推行定品种、定规格的定向育苗方式,实行“定单育苗、定价收购”,提倡“就地育苗,就近造林”。由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发布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参考价格。

  (三)质量管理。按照市里制定的长江绿化招标办法,严格实行项目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效益评估制、定期通报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探索建立长江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各地按照作业设计分段招标,聘请有造林绿化资质的专业公司造林;统一招标确定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全程监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年度自查验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自查验收报告。按照“一年一检查,四年总验收”的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造林实绩核查,栽植总任务完成后组织总验收(具体办法由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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