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握好政策性粮食的调控节奏
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引导价格预期和保持秋粮正常收购秩序,自治区粮食局要继续通过批发交易市场组织中央和地方各类政策性粮食拍卖,合理保持投放力度,保证市场供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确保及时顺利出库。在宁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补库,要根据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和市场价格及供需变化情况,按照“把握好时机、掌握好节奏、选择好方式”的原则适时进行,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避免引起市场波动。市场收购价格过高时,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和中央在宁储备企业可暂缓轮入。
五、确保粮食收购和产销衔接有序进行
自治区粮食局要引导鼓励粮食储备、加工企业与全区粮食生产合作组织、种粮大户等进行产销对接,增加本地粮食的收购量,并积极组织协调企业到粮食主产区采购粮源,充实库存。要根据我区粮食需求、库存等情况,及时主动与主产区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指导企业均衡有序外购,不得盲目抬高采购价格。区属储备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源补充地方储备的,要制订补库计划和采购方案,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跨区域收购的设点布局,指导粮食收储企业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满足农民售粮需要。要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政策不缩水,把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六、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
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根据粮食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和政府确定的收购信息参考价,设定企业授信限额。要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把握好节奏,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
七、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收购资格、落实最高库存和粮食流通统计等情况的检查,对收购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情况隐瞒不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秩序,以自治区秋粮收购信息参考价为基础,对收购价格高于参考价20%的,要联合粮食、工商部门进行干预。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掺杂使假、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粮价、加工企业倒卖炒作原粮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