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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精神,维护我区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现就做好全区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我区粮食收购和市场调控形势
  今年以来,受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和国际、国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区粮食市场价格一直在较高价位运行,涨价预期不断增强,农民惜售、粮食经营企业抢购、囤积心理较重。同时,个别地方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所弱化,市场经营秩序面临较大冲击。当前正值秋粮上市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控制通胀的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各地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按照我区确定的粮食收购资格条件,对区内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对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对已经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的各类企业在我区跨县(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必须在收购业务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要进一步规范企业间的代收代储行为,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
  三、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限定的规定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全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 44号)规定,对本地粮食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稻谷、玉米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要尽快逐户核定最高库存量并实施监管(储备和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除外),督促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自治区直属储备企业、中央在宁储备企业、大型粮食转化企业、龙头加工企业加强指导,按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规范其经营行为。各类粮食经营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主动服务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带头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带头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中央在宁储备企业要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得从事与储备粮吞吐轮换直接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国有农垦企业要优先保证自治区调控粮源的需要,不得限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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