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范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都要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单扼要,表述准确。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举措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三)报告时限。凡属报告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小时内报告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报告方式。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是全区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接收、汇总、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或传真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正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落实到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五、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值守规范、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的,及时通报表扬;对应急值守漏岗、脱岗和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效能考核中相应核减分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