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卫药发〔2010〕479号 2010年11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经各方共同努力,第一批试点市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行。今年8月份,省政府第83次专题会议明确:10月底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0月初,经相关市(区)确认,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至此,全省107个县区1725所乡镇卫生院和234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实施范围,提前实现了全覆盖。为全面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扎实推进,确保落实。
二、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一批试点的五个市,要总结试点经验,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全面提升和巩固实施效果。今年10月启动的西安、延安、汉中、安康、渭南、杨凌等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实施方案务必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同时,各市要成立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发挥领导协调作用,整合力量,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人员编制。
各地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各县区贯彻省政府2006年33、34号和2008年64号文件执行情况,重点核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全额落实等情况。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把基本药物的使用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挂钩,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医德医风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和内部分配制度,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