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认真落实污染减排计划
各地纳入自治区年度及“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必须按计划建成投运,及时发挥减排效益,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列入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厂(银川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在 10月底前)和造纸企业废水深度治理项目,9月底前必须建成投运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对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通过验收的污水处理厂要限期整改,造纸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其所在区域实行区域限批。
五、强化环境监管,深入挖掘减排潜力
强化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加大现场监察频次。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的运行管理。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确保减排设施正常运行、企业达标排放。对脱硫机组不正常运行的火电企业,按脱硫电价的5倍扣减电价,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并向社会公告。对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停产改造;对擅自停运减排设施、在线数据人为造假、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高限处罚、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
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管理减排工作力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执法大检查,对列入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十一五”各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的各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计划落实情况和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减排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在线监测与中控系统是否安装到位,污染物排放浓度与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否一致,结构减排项目是否按期关停并断水、断电,各类材料是否齐全可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和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监管不力或在年终核查时因管理原因扣减减排量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十一五”污染减排评优评先资格。
七、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全面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