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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当前,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已经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在经济复苏,工业能源消费增幅扩大的形势下,今年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长,减排任务异常艰巨。为确保“十一五”目标的全面完成,现就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政问责,坚决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污染减排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增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政府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企业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把减排工作列入领导班子重点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之中,严格按照“问责制”进行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对5市人民政府2010年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一五”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效能考核、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和2010年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自治区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各种荣誉称号。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他类型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取消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获得的自治区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二、强化行业准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内不再受理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予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总量置换、淘汰承诺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三、强化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按照自治区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要求,确保在三季度以前淘汰落后水泥产能80万吨、焦炭40万吨、炼铁11万吨、电石5.26万吨、铅3万吨、铁合金2.5万吨、味精3.9万吨。要加大马铃薯淀粉废水治理力度,继续关停5000吨以下小淀粉企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淘汰企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对已关停的落后产能,供水、供电部门要依法断水、断电,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监督拆除生产设备,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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