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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4.4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向受灾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4.5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牧部门指导做好农牧业防御措施,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4.4.6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4.4.7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4.8 冰雹、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牧、林业部门根据监测预警信息,认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5 应急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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