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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场内经营者入场,独立、公开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场地或者租用的规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星级信用市场进行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公安、消防、农牧、卫生、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税、国税、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根据市场信用情况,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两部分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请星级信用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市场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该市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营业满两年;

  (三)该市场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在A类以上;

  (五)该市场内设视频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配备两名以上保安员;

  (六)该市场在两年内未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

  (七)该市场在两年内未发生过火灾;

  (八)该市场在两年内未发生场内经营者群体上访、刑事案件及其他恶性事件。

  第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认定星级信用市场的,应当向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申请报告(市场概况、信用状况及创建星级信用市场的措施等信息);

  (五)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纠纷调解处理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签署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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