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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各区县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三、不断创新、提高质量

  各区县要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大胆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引导定点培训机构在规范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用工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结合不同培训群体的特点,在培训形式、培训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突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各区县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培训质量,努力在培训促进就业的效果上实现新突破。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60%,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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