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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文物鉴定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文物鉴定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0〕170号)


省文物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文物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提供社会文物鉴定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诚信、公正的原则,并出具鉴定证书,方可向委托方收取鉴定服务费。

  二、鉴定服务收费标准为:

  1、委托方送来估价额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文物,每件收取30元;估价额在500元以上的,可根据估价额的大小,按不突破估价额的6%收取。

  2、应邀前往委托方所在地鉴定的,可适当加收费用,具体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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