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之间发生价格(含损失)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或损失)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