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你市接本函后,应及时通知市规划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表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一级地
| 二级地
| 三级地
| 四级地
| 五级地
| 六级地
| 七级地
| 备注
|
商品类用房
| 280
| 240
| 190
| 160
| 130
| 90
| 60
|
|
住宅
| 210
| 170
| 140
| 120
| 90
| 70
|
|
|
工业类及办公类(含配套设施用房)
| 130
| 110
| 90
| 70
| 60
| 50
|
| 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