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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你市接本函后,应及时通知市规划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表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五级地

六级地

七级地

备注

商品类用房

280

240

190

160

130

90

60

 

住宅

210

170

140

120

90

70

 

 

工业类及办公类(含配套设施用房)

130

110

90

70

60

50

 

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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