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降标。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降标,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市级同类型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降标由市政府确定,并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后实行。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公共停车楼(库),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教学及教学配套用房之外的用房等,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配套政策及措施: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你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二)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的各项收费。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的顺利推进,你市要在近期对涉及房地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立项定标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三)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为严肃物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你市要在近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函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他收费减免政策。因招商引资和扶持重点产业(企业)确需另行给予政策减免的,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了减免的,必须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加强对城市基础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的监管。你市要对城市基础施配套费资金用途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每年年底将城市基础施配套费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五)严格复核城市土地级别划分。由你市国土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进行一次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土地级别及用地类型的建设项目的应缴城市基础施配套费标准进行严格核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收费点公示屏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你市价格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实行房地产价格的明码标价,开展对房地产价格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你市要继续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的投入,较好的解决低保户、特困户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