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6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株政函〔2010〕94号)收悉。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有效期已到,依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根据你市两年来实际执行情况,同意你市继续按湘价函〔2008〕73号文的要求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一)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改变建筑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建筑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你市市辖五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基价,住宅在基价的1.5%以内、其他建设项目在基价的2.5%以内,并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五)根据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7号)的规定,所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具体比例在省未出台前,由你市确定。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及标准调整政策
(一)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教学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见附件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