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用手工发票(新版1种);
(五)冠名发票(新版2种);
(六)暂时保留的票种(我省保留3种)。
通用发票:是指适用于各个行业,用以摘记纳税人经营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是指适用于特定行业,用以摘记纳税人经营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是指印制有发票开具单位名称(或标识)的普通发票。
五、发票印制和开具要求
(一)行业类别打印标准
在开具通用机打、通用手工发票时,必须填写“行业类别”。填写内容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表》中核定的“税目”+“品目”内容,“税目”内容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品目”内容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品目内容填写。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还要在“税目”和“品目”前填写“税务机关代开”内容。
(二)套印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省局审核无误后,可在发票套印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在发票的外包装上注明“××单位专用”字样。
(1)发票年用量10万份以上;
(2)发票单日最高开具量1千份以上,且全年不少于12次。
(三)机打发票使用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要求
机打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的非中文内容应填写在中文内容之后,由开票软件控制打印。
(四)机打发票开具方式
(1)离线开具、定期采集:是指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单机版”软件开具发票,每月征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导出发票开具要素信息,打包后经CA加密认证后向税务机关上报。
(2)税务机关认可系统开具:是指业务量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实现数据集中、联网处理业务的纳税人,对其计费开票系统经过税控改造,经省局审核认可,能够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达到“安全可靠存储,信息不被篡改,数据完整可查”要求的,可以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自建系统开具发票。
(3)自备软件开具:是指经省局批准特定行业使用自行开发或购买的软件开具发票。如客运出租车卷式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