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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通用手工发票(新版1种);

  (五)冠名发票(新版2种);

  (六)暂时保留的票种(我省保留3种)。

  通用发票:是指适用于各个行业,用以摘记纳税人经营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是指适用于特定行业,用以摘记纳税人经营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是指印制有发票开具单位名称(或标识)的普通发票。

  五、发票印制和开具要求

  (一)行业类别打印标准

  在开具通用机打、通用手工发票时,必须填写“行业类别”。填写内容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表》中核定的“税目”+“品目”内容,“税目”内容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品目”内容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品目内容填写。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还要在“税目”和“品目”前填写“税务机关代开”内容。

  (二)套印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省局审核无误后,可在发票套印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在发票的外包装上注明“××单位专用”字样。

  (1)发票年用量10万份以上;

  (2)发票单日最高开具量1千份以上,且全年不少于12次。

  (三)机打发票使用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要求

  机打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的非中文内容应填写在中文内容之后,由开票软件控制打印。

  (四)机打发票开具方式

  (1)离线开具、定期采集:是指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单机版”软件开具发票,每月征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导出发票开具要素信息,打包后经CA加密认证后向税务机关上报。

  (2)税务机关认可系统开具:是指业务量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实现数据集中、联网处理业务的纳税人,对其计费开票系统经过税控改造,经省局审核认可,能够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达到“安全可靠存储,信息不被篡改,数据完整可查”要求的,可以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自建系统开具发票。

  (3)自备软件开具:是指经省局批准特定行业使用自行开发或购买的软件开具发票。如客运出租车卷式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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