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置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保证销售的冶金矿产品质量合格。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并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经营计分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定期考核评估,清楚地反映每个企业的经营诚信度,掌控每个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将诚信考核评估结果存入档案,作为日常动态监管和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切实做好冶金矿产品资源配置工作
完善交易大会制度。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铁矿产品资源配置实施办法》(冀冶矿〔2007〕18号),提早做好资源摸底,搞好形势分析,研判市场走势,组织供需双方进行资源对接和交易洽谈,提出区域资源配置预安排方案。由省冶金矿山办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铁矿产品交易洽谈会。按照统筹平衡,合理调剂,保障重点的原则,研究制定《河北省铁矿产品资源配置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资源配置方案),把有限的资源优先安排给省内重点钢铁企业。
落实资源配置方案。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源配置方案》确定的冶金矿产品数量、品种、流向和用户,在市场交易厅内,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建立和谐共赢关系。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钢铁企业可直接与矿山企业签订中长期买卖合同,也可委托其他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采购,并出具委托采购授权书。各钢铁企业要按规定填报《河北省铁矿产品需求表》,并积极参加河北省铁矿产品交易洽谈会。
四、认真落实冶金矿产品调运单管理制度
按照《通知》要求,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冶金矿产品运输调运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调运单)。从源头加强冶金矿产品资源管理,确保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推动经营备案管理、优化配置资源、监督合同落实、稳定供需渠道。县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供需双方提供合同数量、流向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核发由省冶金矿山办统一印制的调运单。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调运单组织发货。对未按调运单组织发货的,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