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10〕175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矿产品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我省钢铁工业和冶金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办字〔201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
钢铁工业是我省第一支柱产业,冶金矿产品是钢铁工业的基础原料。近年来,特别是《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在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办理经营备案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现象。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冶金矿产品随意流入市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恶性竞争、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仍未得到根本遏制,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对全省优化资源配置和钢铁企业原料保障带来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矿产品市场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就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专门印发了《通知》,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我省钢铁工业和冶金矿山行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及时组织辖区内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钢铁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钢铁企业,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分析研究本地区冶金矿产品生产和供应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实现供求关系和谐,资源保障有力,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加强冶金矿产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主动向当地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冶金矿山办要定期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