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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数据上报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数据上报要求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0〕37号)


各市卫生局: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省级平台已经建设完成,即将正式投入使用。为保证各县(市、区)新农合运行数据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上传到省级平台,充分发挥省级平台在新农合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和各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新农合信息化工作,积极支持省级平台建设。省级平台对及时收集、汇总全省各地新农合运行数据,分析新农合运行状况,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实现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实现省、市和县(市、区)网上查询本区域新农合运行数据和分析结果,及时发现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新农合管理软件开发商,严格按照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2008年修订版)》[卫办农卫发〔2008〕127号]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系统数据规范(2010版)》,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县级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升级改造。

  二、各县(市、区)要确保新农合省级平台县端系统从县级新农合系统业务生产库(原始数据库)中直接提取数据,不允许将业务生产库中的原始数据进行转存或生成中间表后上传,以确保省级平台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确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利用已采购的VPN设备接入到河北省公共卫生信息网中,随时保持省级平台县端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与县级新农合系统业务生产库正常连接,以保证报表数据和明细数据的按时传输。明细数据上传成功后不允许修改和重传。

  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各表上报时间要求进行报送,超过报送时间的,需单独向省级平台管理员说明原因并申请上报许可。各表上报成功后,不允许修改和重传,如需修改重新上传,需单独向省级平台管理员申请开放许可。

  三、各种报表数据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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