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建制村内部分人受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采取受益村协商、乡镇政府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方式。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
(二)严格认定筹资筹劳对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开展筹资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的限额标准以2009年各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依据确定。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4000元(含3000元)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元。筹劳的限额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但每个劳动力每年以资代劳不得超过4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按每个标准工日40元计。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报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议事按两年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资金,下年度不得再向村民筹资筹劳。
(四)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批程序。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一事一议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提交村民会议表决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必须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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