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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农牧厅拟定的《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农牧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民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和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有利于农民行使自身民主权利,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遵循《管理办法》规定的“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认真组织、引导农民参与筹资筹劳,真正发挥农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作用,依靠农民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建设集体公益事业,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快速发展,提高农村发展水平。

  开展筹资筹劳需要广大农民直接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管理办法》进村、入户、到人。通过广泛宣传,让农民深入了解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等,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二、严格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界定筹资筹劳适用范围和议事范围。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公益事业项目。不能将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列入筹资筹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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