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6号)每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组织1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评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转制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各自的运行特点制定评估细则,进行分类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