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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6号)每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组织1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评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转制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各自的运行特点制定评估细则,进行分类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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