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牌匾。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队伍。培育期为2-3年,培育期结束后评估合格的,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不合格的,自动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序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设立程序参照省重点实验室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企业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2届。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批准聘任,优先考虑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管理、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和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管理、薪酬分配等。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学术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优先聘任甘肃省科技特聘专家和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学术委员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