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四)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联合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七)评估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程序:
(一)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布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筹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方式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