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甘政发〔2006〕79号),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