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一律不得随意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标准和审批执行。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绩效工资水平。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市直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财政部门将集中上缴收入的10%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集中管理使用;其余90%的上缴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各缴款单位,用于开展业务、发展事业和发放绩效工资等,有剩余的,经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所占比重按7∶3确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不低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总量的110%编制预算并核拨经费,其中增拨的10%经费用于聘用非正式工作人员开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展需求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核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及其他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按照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区县财政在全额保障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同时,不再拨付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支付的制度转为市财政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定额补助的制度。今后调整工资及津贴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