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市人力社保(人事)工资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健康教育(区县健康教育中心)、妇幼保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妇幼保健所)、精神卫生(此类机构不含医院)、应急救治(市、区县急救中心)、采血供血(市血液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计划生育研究所、药具管理站,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药具站,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区县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二级及以上医院)。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是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