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市、县两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的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应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并按月按时发放。在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仍然要保留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在职称评定上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倾斜,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中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一)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努力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加强残疾学生的品德教育,文明行为和礼貌习惯养成教育;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创设适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的教学环境,促进残疾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二)努力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各市(州、地)和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利用资源优势,帮助、指导有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发挥其龙头骨干作用。建立对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校定期巡回教学、指导与服务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省、市、县三级教育科研部门要落实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在教学、教研、科研等方面的指导。鼓励学校和教师结合实际进行校本研究,利用我省现有的特殊教育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术团体的创设,通过开展多种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质量。
六、强化政府职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心特殊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把特殊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委办、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