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与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地政府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健全和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在功能布局上,市(州、地)要做到以初中为主,兼顾高中教育;县(市、区)以小学为主,兼顾初中和学前阶段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逐步建立按残疾类别分类办学模式。形成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各县(市、区)要根据生源的分布情况,做好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规划,在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随班学习的残疾学生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