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对煤矿安全生产按属地原则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产煤乡(镇)领导干部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按矿包保,责任落实到人;产煤县(市、区)县级领导按片区进行包保,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责任区内煤矿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任用工作力度。积极通过公务员公开考录或公务员调任,为市、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
(十七)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各产煤地区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尚未配备到位的,相关县级政府在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配备到位,县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十八)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管理。重点产煤市(州、地)、县(市、区)必须明确承担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指导。
五、加快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十九)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支持贵州大学、六盘水能源矿业学院和毕节学院等高校,以及各类高职院校、中职院校、职业中专学校和煤矿企业技工学校,采取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切实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二十)不断提高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素质。推动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进一步强化技能培训,推进岗位达标。到2012年底,新招收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达到煤矿技校毕业以上;到2014年底,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完成技校层次的再教育培训。
六、加大煤矿安全保障投入
(二十一)构建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依法确定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按煤矿井型、灾害程度提取安全费用,原则上大中型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少于25元提取,小型煤矿在大中型矿井同类灾害类别中吨煤上浮不少于5元提取。煤矿企业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发生而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煤矿企业必须据实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