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2010年底前取消全省所有整合、技改煤矿保留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对今年以来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事故的煤矿,其主要灾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对2010年8月份以来,在开展全省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其隐患没有能力治理到位的,在2011年上半年依法实施关闭。
(十二)严把准入关。“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设计能力30万吨/年的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一律暂停审批;对现有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兼并重组或关闭。
(十三)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大中型煤矿的服务力度。对现有在建的特别是竣工待验收的大中型煤矿,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服务的力度,帮助其解决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办理投产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证照,确保早日投产,形成新的煤炭生产能力。
四、强化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十四)合理配置市、县级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特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黔组发[2006]4号),在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安顺市、黔西南州等重点产煤市(州、地)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市、区),选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炭产能在5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乡(镇),要参照市、县配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同时,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选配熟悉煤矿安全业务的领导干部,指导市、县、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选配以上干部,在符合选拔任用基本条件的同时,重点选配具备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