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瓦斯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突规定,确保实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
(五)加强水害防治。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分析,完善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矿井防治水方案,组建专业探防水队伍,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坚决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六)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排除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停建整改、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严禁恢复生产(建设)。
(七)严格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做到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切实履行带班职责,发挥带班作用。
(八)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2015年,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0%和80%以上。加快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面健全完善安全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九)强力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结合我省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与矿区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整合扩能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吨/年。整合扩能后的大中型煤炭企业,比照煤业集团对其煤矿进行安全管理。
(十)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扩大矿井开采规模。充分发挥大煤矿的技术、装备、管理和人才等优势,实施煤炭大企业、大集团、大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炭开发主体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大中型矿井要占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上,生产建设规模的70%以上;小矿井降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下,生产建设规模的30%以下;平均单井产能提高到35万吨/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