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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十一)探索产学研合作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模式。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流动制度,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互聘、任教兼职工作。建立高等院校教师实践基地,采取挂职锻炼、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选派高等院校骨干教师定期到企业和科研院所工作。完善高等院校教师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教师深入企业和科研院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师参与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奖励、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十二)健全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机制。完善青年教师助教、专业教研等各项制度,加强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选派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赴国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修和进行学术访问,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鼓励和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建立教师教育资源网络平台,鼓励校际之间教师互聘,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作用,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供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舆论氛围。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财政部门要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人力社保部门要在人才引进、教师流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并指导职业培训和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编制部门要统一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科学确定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
  (二十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中小学要按照年度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加和教育经费增长,教师队伍建设经费要逐年增长。
  (二十六)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进一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学校分配政策坚持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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