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县学前教育资源的供需情况,合理布局,盘活区域内教育资源,优先举办幼儿园,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本着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国有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在推进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区县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按国家相关要求,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举办幼儿园用地,但土地不得抵押、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挪作他用。
(五)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采取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公民等举办幼儿园。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引进国内外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制定不同类别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模式。民办幼儿园在园所等级认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对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
(六)配套建设并严格管理住宅小区幼儿园。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在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中,严格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落实城镇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县人民政府对闲置、挪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收回,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对未按批复的规划实施建设的,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用途。
三、突出重点,加快农村学前教育普及进程
(七)深化农村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农村学前教育实行区县为主、区县和乡镇共管的管理体制,在师资队伍、保教管理、经费投入等方面探索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努力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示范、村办幼儿园为基础、公办民办并举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