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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9.删除《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四条

  30.将《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八条中的“30日”修改为“20日”。

  四、将下列规章中的解释条款删除

  31.《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四十八条

  32.《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十二条

  33.《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条。

  34.《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十三条

  35.《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十九条

  36.《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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