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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3.《
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
三十五条
。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4.《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
四条
。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5.《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
二十一条
。
二、
将下列规章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6.《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
十二条
第一款。
三、
对下列规章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7.删除《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
十一条
。
28.删除《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
二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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