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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3.《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4.《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四条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5.《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

  二、将下列规章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6.《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三、对下列规章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7.删除《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十一条

  28.删除《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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