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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5.《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九条

  16.《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17.《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

  18.《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十四条

  19.《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十条

  20.《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

  21.《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十三条

  22.《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三十九条

  (二)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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