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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5.《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
十九条
。
16.《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
二十二条
。
17.《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
二十六条
。
18.《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
十四条
。
19.《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
二十条
。
20.《
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
二十二条
。
21.《
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
十三条
。
22.《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
三十九条
。
(二)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
行政复议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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