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
二十四条。
2.《
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
十四条。
3.《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
十二条。
4.《
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5.《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