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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十四条

  3.《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十二条

  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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