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三)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清理规范
1.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集中资金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相关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四)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设立和融资、担保行为
1.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今后,各区市县、先导区及有关部门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不能形成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3.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担保行为。要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区市县、先导区及有关部门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锁定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区市县、先导区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