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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三)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清理规范
  1.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集中资金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相关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四)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设立和融资、担保行为
  1.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今后,各区市县、先导区及有关部门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不能形成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3.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担保行为。要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区市县、先导区及有关部门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锁定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区市县、先导区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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