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化价格与收费社会监督。全面实施价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涉及民营企业的价格与收费政策及相关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及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增加收费透明度。全市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公示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二、优化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价格环境
6、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认真落实取消工商“两费”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抑制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利用年检、验照等时机向民营企业“搭车”收费或代收费。
7、加大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力度。省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后制定实施细则,清理各种学会、协会、事务所收费,对社会团体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并收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依法一律取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8、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积极开展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向民营企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加大价格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价格权益。
三、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价格指导及服务
9、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价格指导。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帮助民营企业搞好价格自律,依法规范和引导市场价格行为。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必要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倡导价格诚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0、积极开展价格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价格和成本信息,引导企业调整和改进经营方式。对民营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问题,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价格咨询、价格认证等服务。健全完善价格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开展价格纠纷调处认证工作,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