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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济价综字〔2010〕10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价综发[2010]184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0]33号),现就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

  1、为民营资本投资创造平等准入的价格环境。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对民营资本进入电力、公路运输等重要基础行业以及教育、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实行与国有资本一视同仁的价格与收费政策。测算评估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采取事先提供价格与收费意见书、评估报告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受当地政府委托,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待遇。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民间资本投资的社区养老院、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由投资者自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2、保障平等价格权利。对于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参与经营的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价格权利。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尊重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定价自主权,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3、实行鼓励创业的收费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相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相关收费政策,降低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下岗职工档案保管费等收费标准,规范档案保存延伸服务收费,积极支持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4、实施收费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明白卡制度,实行一企一卡,杜绝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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