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查报批;
(五)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
(六)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管委会在保税港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组织编制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并与钦州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保税港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组织协调驻保税港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单位建立保税港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保税港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船舶、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