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4)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5)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已交的当学年学费由学校全额返还。
(6)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原学校复学,适当减免原学制内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7)应征入伍学生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8)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原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后回原就读学校复学,可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负责协调安排。
(9)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部队在选取士官、直接提升军官,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应给予优待。
(10)应征入伍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给予优待。
(1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12)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1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4)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原就读学校安排复学。
(15)本市入伍的大学生,每年享受1.5万元优待金(2010年已增长到1.8万元,相关文件即日下发),由其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的区县解决;外省市籍在京入伍的大学生,服现役满1年后,可凭入学前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待金证明,到本市批准入伍的区县,补助解决与本市义务兵优待金差额的部分,保证外省市籍入伍大学生享有与本市籍入伍大学生同等的优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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