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

  第四阶段:签订合同

  承办单位与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经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可获得由政府提供的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

  第五阶段:项目实施

  1、申请资金拨付。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资金拨付申请书,并附服务项目合同书,向市民政局申请服务项目资金的拨款。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服务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

  2、督促项目实施。承办单位对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公益服务组织,应督促其按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按时进行项目实施。

  3、组织监督评估。承办单位要督促获选的公益服务组织按月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按时向市民政局报送有关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4、公开项目信息。承办单位将获选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等项目信息在“上海民政”网站、“上海社区公益创投”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五、活动规则

  (一)参加公益创投项目征集申报活动的公益服务组织,必须是实施该项目或者即将实施该项目的,并经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认定的公益服务组织。

  (二)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活动的项目,必须符合公益创投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导向。

  (三)获选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四)上年度已经获选的项目,不得再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活动。

  (五)在同一年度的项目征集活动中,一家公益服务组织最多只能获选两个项目。

  (六)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项目活动的实施地点,应当以上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上海对口支援的地区。

  (七)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当以本市户籍的居民和本市常住人口为主,兼顾来沪务工人员中的困难群体以及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的居民。

  六、其他规定

  (一)获选项目公益服务组织,在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获选项目公益服务组织,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转让服务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