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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专业设置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网上备案系统维护、专业调整更新的有关事务性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设置进行论证、对专业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统筹与调控。

  (四)学校在主管部门统筹领导下,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育教学、职教研究和课程理论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并负有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与指导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在其试办第2年期间,检查评估其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等;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抽查评估其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和抽查评估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第一批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7〕2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设置专业(专门化)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通知》(沪教委职〔2008〕30号)要求执行。

  (二)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三)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学校备案专业招生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公布专业设置后招生情况,凡新设专业当年没有开班的,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总量。凡3年制专业连续3年或4年制专业连续4年未招生,须按照新设专业要求,重新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沪教委职成〔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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