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 书面上报材料:
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2.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教学质量承诺书。
(二)上网登录材料:
1.《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2.《学校发展规划》;
3.《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
5.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
6.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拟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学校,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
(一)每年10月,登录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网站(网址:http://portal.seei.edu.sh.cn/)上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
(二)每年10月底,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召开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年度培训会”,并按培训会要求,修改、完善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三)每年12月初,将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递交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将上网登录材料正式登录到“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
第十二条 次年1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网上备案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次年3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向教育部上报本市年度新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简介》。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停办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代收)。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机构与职责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研机构、教育评估机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的管理与规范、专业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专业教学质量的指导与监控、专业品牌的建设与推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