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
(二)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
(三)能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需按照教育部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备案后,当年招生人数控制在1个教学班。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校长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拟设置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所有备案材料,对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作出教学质量承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五)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六)开展专业设置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或由学校聘请相关行业、企业、教学和课程专家进行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